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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通告【部分条款失效】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通告【部分条款失效】
青地税发〔2008〕11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06-10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算条件
(一)主动清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开发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完成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并结清应补(退)税款后,方可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二)通知清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通知开发企业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
1、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含视同销售)和自用以及用于出租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之和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含)以上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纳税申报
符合本通告第一条“主动清算”条件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