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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的决议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的决议
(2019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霍步刚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提请审议〈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的说明,并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统筹考虑全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单位:平方米)

1.沈阳市: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浑南区、于洪区35元;苏家屯区33元;沈北新区、辽中区28元;新民市21元;康平县、法库县20元。

2.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40元;金州区35元;瓦房店市30元;普兰店区28元;庄河市25元。

3.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35元;海城市30元;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25元。

4.抚顺市:新抚区、东洲区、望花区、顺城区、抚顺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35元。

5.本溪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南芬区、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30元。

6.丹东市:元宝区、振兴区、振安区、东港市30元、宽甸满族自治县、凤城市27元。

7.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30元;黑山县、凌海市、北镇市28元;义县25元。

8.营口市:站前区、西市区、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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