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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契税税率调整相关征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契税税率调整相关征管工作的通知
赣地税函[2015]51号 2015-6-8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公告,单位或个人以购买、赠与等形式取得住房的,契税适用税率为3%;其他情形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契税适用税率为4%;调整后的税率自2015年6月16日起执行。为落实政策,做好契税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省政府公告是对基本的适用税率的调整,并不改变现行其他的契税相关规定,原有各项契税优惠政策照常执行,请各地对纳税人做好政策解释和纳税辅导工作。
二、从促进税负公平和保护纳税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坚持“先税后证”的前提下,确定单位或个人取得住房适用3%契税税率的时间界限暂以购房合同的备案日期为准,即:凡购房合同备案日期为2015年6月16日及其之后的,按调整后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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