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邢台市襄都区、信都区、任泽区、南和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规定,部分税额进行了修改,请结合引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河北省
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议案,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我省各地区
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