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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京地税地[2005]550号 2005年12月07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第五条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270号)中“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现就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