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市税三字[1989]762号                                                  1989年09月28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7]433号规定,第二条  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门头沟区分局(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规定中的煤炭企业系指中国统配煤炭总公司所属的北京矿务局,不包括地方其它煤炭企业。
2.规定中第五款“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一九九○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本市最低限额按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计征。
3.煤炭企业应按规定申报各类占地面积,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确定征免。今后各类占地面积发生增、减时,必须在变动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调整应纳税额。


1989年9月28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地字〔1989〕8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9-08-23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4号规定,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 国税函〔2007〕629号)规定,取消第三条“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和第六条“煤炭企业依照上述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实仍有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