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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济政发〔202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扫除无效制度约束,释放市场经济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处罚事项的决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等规定,经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对《济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济宁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等1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1. 《济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28号)(JNCR—2018—0020006);

2.  济宁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36号)(JNCR—2018—0020012);

3. 《济宁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济政办字〔2018〕141号)(JNCR—2018—0020013);

4.  济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济政办发〔2018〕42号)(JNCR—2018—0020017)。

二、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14件)

(一)对《济宁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18〕33号)(JNCR—2018—0020013)作出修改:

1. 文中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经办”“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分别修改为“医疗保障”“医疗保障经办”“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医疗保险”;

2. 删除第二十三条;

3. 第二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规定的评估规则和确定程序,对申请协议管理护理机构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进行评估”修改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申请协议管理护理机构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进行评估”;

4. 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

5. 统一登记号调整为JNCR—2022—0020006。

(二)对《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27号)(JNCR—2018—0020005)作出修改:

1. 删除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2. 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

3. 统一登记号调整为JNCR—2022—0020004。

(三)对《济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44号)(JNCR—2018—0020019)作出修改:

1. 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统一登记号调整为JNCR—2022—0020007。

(四)对《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政发〔2019〕7号)(JNCR—2019—0010001)作出修改:

1. 第七条中第一款中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修改为“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

2. 第三十条中的“被征收人选择最低面积补偿的”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

3.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经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 删除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5. 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

6. 统一登记号调整为JNCR—2022—0010012。

(五)对《济宁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济政办发〔2019〕4号)(JNCR—2019—0020002)作出修改:

1. 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118号)”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2. 统一登记号调整为JNCR—2022—0020008。

(六)对《济宁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济政办发〔2020〕4号)(JNCR—2020—0020001)作出修改:

1.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对医疗机构报警求助,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要求,第一时间出警,坚决依法果断处置”修改为“对医疗机构报警求助,应当第一时间出警,坚决依法果断处置”;

2. 统一登记号调整为JNCR—2022—0020009。

(七)对《济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程》(济政办字〔2015〕80号)(JNCR—2020—0020004)作出修改:

1. 第十六条修改为“申请人不服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不予受理复查复核决定或者逾期未受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2. 统一登记号调整为JNCR—2022—0020010。

(八)对《关于鼓励支持城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济政办发〔2021〕3号)(JNCR—2021—0020001)作出修改:

1. 第三条中的“总部经济项目符合《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鲁商发〔2018〕2号)认定标准”修改为“总部经济项目符合山东省总部企业(机构)认定标准”;

2. 统一登记号调整为JNCR—2022—0020011。

(九)对《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济政发〔2021〕8号)(JNCR—2021—0010004)作出修改:

1. 第四条第五款修改为“城市管理或者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擅自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以及私搭乱建、私开门窗等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2. 第四条第七款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指导派出所实施住宅小区消防监督检查和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的查处”;

3. 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应当在受理业主书面申请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修改为“应当在受理业主书面申请六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4. 第二十条中的“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修改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5. 统一登记号调整为JNCR—2022—0010013。

(十)对《济宁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济政办发〔2018〕30号)(JNCR—2018—0020008)作出修改:

1. 将“兽医”“卫生计生”“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部门,分别修改为“畜牧兽医”“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野生动物保护”部门;除第二十一条外,文件中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修改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2. 删除第四条第(八)项;

3. 删除第五章内容,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4. 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

5. 统一登记号调整为JNCR—2022—0020005。

(十一)对《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21〕1号)(JNCR—2018—0020012)作出修改:

1. 删除第六章内容,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2. 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

3. 统一登记号调整为JNCR—2022—0020012。

(十二)对《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济政发〔2021〕13号)(JNCR—2021—0010010)作出修改:

1. 删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2. 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

3. 统一登记号调整为JNCR—2022—0010014。

(十三)对 济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济政发〔2021〕14号)(JNCR—2021—0010011)作出修改:

1. 第四条删除交通运输部门职责中的“超载超限和”;

2. 删除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3. 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

4. 统一登记号调整为JNC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