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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版】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版】
济政办发〔2018〕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济政发〔2020〕1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4.1.31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济政发〔2023〕5号 )规定,列为完善修订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调整为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未完成修订的届时自然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维护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上土地使用权人在同一宗地内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包括与地面主体建筑相连和不相连的情况,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以及在广场、绿地、道路等无地上建筑物的地下单独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所占空间,包括地下停车场、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库、人防设施、地下交通设施等,但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桩基工程等除外。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可以实施开发建设的地表以下空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防、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本办法规定,做好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准和使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前,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在地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范围、起止深度、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设计条件。

在规划设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商服、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应当一并结建地下工程。住宅用地地下空间利用一般不少于一层,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程用地地下空间利用一般不少于二层。结建地下工程平均每层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整宗地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的50%。单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利用一般不少于三层。

地下空间分层的,层内净高度应当大于2.2米。

第六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和出让的方式设定。

划拨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设立的非经营性结建地下工程;

(二)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人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