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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9〕169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2019-12-31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挖掘税源潜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各地要按照省局强化管理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以强化管理为突破口,认真落实《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针对房屋出租的形式和特点,进行科学分类,明确重点管理对象、重点管理范围和管理的责任人,夯实征管基础,切实把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抓深、抓细。

  二、搞好协作,加强出租房屋税源管理。各地要结合当地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状况,根据房屋出租的形式和特点,找准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税源管理。一是对出租的居民住房,各地要积极与公安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作配合,充分利用这些单位熟悉情况、联系广泛的特点,通过联合办公、委托代征等形式,构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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