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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印花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印花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冀地税发〔2003〕43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21年第4号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的有关土地使用税部分、第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的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第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2019-12-31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租房产按下列规定征收房产税:

  转租房产以房产所有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纳税人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具体征收管理按《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办理。

  二、对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造的房产,按房产权属确定纳税人,征免房产税。房产权属关系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三、对投资联营的房产,按下列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

  (二)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2003年4月30日

【以下为之前版本】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租房产、土地使用权的,以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为纳税人,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闭、停产、搬迁及空壳企业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不包括因其他原因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经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并报省局备案,可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房产、土地转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恢复生产时,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房产按下列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出租房产用于居住的,房产税适用税率为4%,其他出租房产适用税率为12%;
(二)转租房产以房产所有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纳税人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具体征收管理按《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办理。
四、对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造的房产,按房产权属确定纳税人,征免房产税。房产权属关系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相关法规
【印花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