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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4〕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2019-12-31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同时要如实填报“房屋大修免征房产税情况表”。
附件:房屋大修免征房产税情况表(略)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部分条款修订】
国税函〔2004〕839号

条款修订 成文日期:2004-06-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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