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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版】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版】

(1986年11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0月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第二次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18件省政府规章》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0月3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第七条修改为:“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申报缴纳本季度房产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凡在征收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内,已构成固定建筑的房屋,均应由其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设区的市、县(市)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需统一规定减税、免税的,由省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确定:(1)依据纳税单位固定资产账页记载的金额确定;(2)未记入固定资产账户,但按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房屋累计造价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房产,按累计造价确定;(3)无房产原值和财务制度的自有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房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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