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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办函[2010]747号 2010-11-02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09〕37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税”征管工作目前仍由财政部门负责的市、县,要按照财税〔2009〕37号文和省的有关规定,抓紧制订“两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地税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筹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方案后,于2010年11月2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并抄报省财政厅、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编办。
二、各地要按照“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扎实推进“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
(一)属公务员身份的“两税”征管人员,按照人随编制走的原则,原则上连同征管职能一并由财政部门划转地税部门。
(二)属事业编制的“两税”征管人员,按人员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政府研究具体安置办法,可统筹考虑如下三种安置措施:一是制订提前退休政策,允许达到一定年龄条件的“两税”征管人员在自愿前提下提前退休,在其达到正式退休年龄前,其退休工资与在职人员工资的差额部分由当地财政另行安排资金给予补齐。二是与地税部门接收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工
【耕地占用税】相关法规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