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梅州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梅州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粤财法〔2009〕48号


USHUI.NET®提示: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公布了新的税额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请结合引用

梅州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梅江区:50元/平方米,兴宁市:40元/平方米,梅县:40元/平方米,平远县:30元/平方米,蕉岭县:40元/平方米,大埔县:40元/平方米,丰顺县:40元/平方米,五华县:40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耕地占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