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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核定汕尾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核定汕尾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汕地税发〔2009〕73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汕尾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粤财法〔2009〕5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汕尾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粤财法〔2009〕50号
发文日期:2009-03-16
汕尾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城区:50元/平方米,海丰市:30元/平方米,陆丰县:40元/平方米,陆河县:30元/平方米,红海湾管理区:50元/平方米,华侨管理区:25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耕地占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