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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江门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江门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粤财法〔2009〕42号
USHUI.NET®提示: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公布了新的税额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请结合引用

江门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市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40元/平方米,台山市:15元/平方米,开平市:25元/平方米,鹤山市:25元/平方米,恩平市:15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耕地占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