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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契税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并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前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本公告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3日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规范契税征管,降低执法风险,优化纳税服务。我局多次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以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