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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管工作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管工作的公告

2015年6月25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修订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流程,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现将家庭唯一住房契税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享受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契税时,应如实填写《 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见附件),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二、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已经实行房屋信息共享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依法享受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未实行房屋信息共享的地区,以纳税人书面诚信保证依法享受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后续管理工作,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共享后,税务机关将对唯一住房情况进行查验,对不实申报缴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理。本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粤财法[2010]88号中第一、四、五条规定相应废止。

附件: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pdf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管工作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的要求,简化办税流程,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管工作的公告》 (2015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简化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申请手续,取消纳税人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的做法,纳税人只需要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经税务机关查核房屋登记共享信息后符合条件的,就可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现将《公告》的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受让、购买、受赠、交换房屋权属,应按照房屋成交价格3%-5%的税率(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广东省的契税适用税率为3%)缴纳契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0年9月29日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以下简称94号文),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征收契税。
在办理上述契税优惠时,为判定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条件,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要求纳税人提供户籍所在地和房产购买地住建部门出具的住房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同时,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要求当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给税务机关。
经过一段时间实践,上述做法在各地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地区户口簿内容未规范统一,不能涵盖全部家庭成员,税务机关难以核实;办理家庭唯一住房证明过程中,各地房管部门操作不一致,且证明效力一般只能在本县(区)或本市,税务机关审核难度加大;纳税人回户籍地房管部门开具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结果证明,要付出时间、交通成本等,负担重;无房证明没有统一格式,且不能完整反映纳税人家庭拥有住房的情况,税务机关难以查验真伪等等。因此,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会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公告》,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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