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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调整契税缴纳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契税缴纳期限由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缴纳税款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纳税人于2017年10月1日前签订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但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且未申报缴纳契税的,按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附件:《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解读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2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解读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省统一契税缴纳期限的要求,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一体化发展、振兴实体经济的部署,对全省契税缴纳期限进行统一。

二、政策调整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二)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0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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