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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税局 省住建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税局 省住建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财法[2010]88号                             2010.11.15

USHUI.NET®提示:
1、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管工作的公告》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5年第6号,本法规第一、四、五条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相应废止。
2、根据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税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粤财法〔2016〕6号,本法规关于契税的条款自2016年2月22日起全部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第一条自2021年9月1日起契税优惠政策废止。虽然第一条废止,但是相关优惠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体现,请结合引用。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房管局,顺德区财税局、国土城建水利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