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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9-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6〕27号),加快建立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推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规定的分类标准,评定和调整综服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以下简称退税管理类别),有效实施分类管理,落实相关服务措施。
二、税务机关可为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综服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三、税务机关应根据综服企业退税管理类别,采取以下措施办理退(免)税:
(一)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1.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2.出口退(免)税额计算准确无误。
3.不涉及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确定的预警风险信息。
4.接受其提供服务的中小生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二)退税管理类别为二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1.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2.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3.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三)退税管理类别为三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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