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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8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文,要求对有关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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