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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030号1994-0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的增值税征税办法,合理地处理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和出口转内销货物(以下简称“内销货物”)1994年期初库存货物已征税款的扣除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包括工贸公司)必须对1994年期初库存内销货物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做到帐物相符。并要将已征增值税税款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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