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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5-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委(厅、局),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
为鼓励企业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现就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
二、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下同)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三、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依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列明的金额(进出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的完税价格,下同)×适用退税率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