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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2.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怎么规定的?3.国家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税上有优惠政策吗?

根据青岛国税2016年11月8日访谈,

一、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就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具体您可以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13号)”。三、自今年10月1日起。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落实相关服务措施。国税机关应根据综服企业退税管理类别,采取不同措施办理退(免)税。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退税管理类别为二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退税管理类别为三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具体要求您可以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