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1-24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对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中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和名称5个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并实施改制。
二、实行脱钩改制的事务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
》、《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的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提出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申请。
三、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同意税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