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7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高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风险意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增强风险意识,完善责任保障机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职业风险基金,由总机构统一提取、使用。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门账户核算。
主营业务包括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3%。
税务师事务所因赔付造成职业风险基金额度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3%的,应当于本会计年度终了前提取补足职业风险基金。
赔付支出的职业风险基金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列支。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
(一)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
(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本条第一款事项发生后,税务师事务所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的部分应当纳入职业风险基金管理。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税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的,实际缴纳的保
【注师】相关法规
【人力资源】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