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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9-27 国税发〔1999〕1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8〕15号》的精神,决定对年龄在60岁以上未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原执业税务师进行考核后,予以注册登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截止日期:1998年6月30日),且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不满70周岁,未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原执业税务师,要求继续在税务代理机构内执业的,均可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执业注册。

  二、申请执业注册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递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注册申请表(见附件);

  (二)执业税务师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二年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及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证明;

  (五)个人业务总结。

  三、省级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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