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10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符合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
人发〔1996〕116号)和《
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人发〔19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