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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10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符合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 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人发〔1999〕4号
【注师】相关法规
【人力资源】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