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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9〕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2017)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9-04-29

  (通知略)


  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机关,具体负责办理注册及管理事宜。

  第三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非执业或执业注册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经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期办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逾期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则视为自动放弃注册权。

  第四条 申请非执业注册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对申请非执业注册者提交的上述材料,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

  第六条 申请执业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正常工作;

  (四)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2年以上;

  (五)经所在税务师事务所考核同意。

  第七条 申请执业注册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

  (三)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2年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及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证明;

  (四)个人业务总结。

  第八条 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对申请执业注册者提交的上述材料,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合格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注师】相关法规
【人力资源】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