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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4-01-17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附件1、2废止
各直属机机构、各派出机构、县局为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自2014年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房产、土地明细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