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5〕404号
USHUI.NET®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所转发文件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14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