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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939号
USHUI.NET®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8-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