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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陕税二〔1988〕05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8-11-08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地、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问题,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在本省管辖范围的,纳税人跨地、市、县适用的土地,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规定》第十八条授权由省税务局确定的征免税土地的范围,经研究决定后,另行下文明确。
四、各地、市、县税务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规定》及全省地方税会议精神,积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抓紧做好应征税范围内土地的分计划段工作,以利于土地使用税的顺利征收。
附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8-10-24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本文第十八条第四项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废止第十七条
(通知略)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七、关于大中小城市的解释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