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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8〕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8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7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8〕12号)要求,我市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停止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转发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8〕123号

2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

绍政发〔2007〕33号

3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以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10〕43号

4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13〕21号

5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7年新出台《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绍政发〔2017〕29号

绍政发〔2015〕35号

6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绍兴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绍政发〔2016〕42号

7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市府办发〔1998〕45号

8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82号

9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工业污泥清运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3〕116号

10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级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3〕125号

11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4〕115号

12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委关于绍兴市推广应用半导体照明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5〕30号

13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绍政办发〔2015〕81号

14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暨严重污染天气剿灭战役行动方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7〕37号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修改内容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修改内容

1

绍兴市区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政府令第56号

第七条修改为:“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

2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绍政发

〔2004〕35号

第四大点第一段中的“可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凭证提出补助申请 ”修改为:“可提出补助申请”。

3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扶持民办博物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发

〔2010〕28号

第十四条修改为:“民办博物馆申请扶持政策应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写明博物馆基本情况、

运行状况、社会效益、需政府扶持的相关内容及理由等。”

4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政发

〔2013〕42号

第三大点“(五)办理(受理)时限”中的第3点修改为:“服兵役期间土地被征用的退伍军人,应当在退伍后户籍迁入原籍的半年内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大点“(一)原参保被征地农民”中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手册》和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行政村(社区)提出申请;行政村(社区)初审后报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修改为:“原参保被征地农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行政村(社区)提出申请;行政村(社区)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后报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5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绍政发

〔2014〕41号

文末“本意见除有明确规定的时间外,其他各类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修改为:“本意见除有明确规定的时间外,其他各类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6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

〔2016〕15号

第十六条修改为:“按规范要求建造的未经登记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联合认定机构结合依据、资料等情况,按合法建筑予以认定:

(一)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

(二)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建造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许可;

2.取得建设(筑)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村镇建设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并按许可范围建造的;

3.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建房的;

4.解放初期已有产权登记,后因台风、火灾等原因对其进行修建或改建的。

(三)已经规划等行政机关处罚并补办相关手续,权属无争议的;

(四)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移建或产权调换的,具有移建或产权调换协议的。

第十八条修改为:“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

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联合认定机构进行确认。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延续使用。

7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

绍政发

〔2017〕30号

第三大点中第(四)点修改为:“职工从异地转入各区、县(市)的,转入前后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两统筹区连续正常缴费满12个月的,

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按转入地统筹区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生育缴费工资计算。

8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

〔2017〕33号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门(楼)牌号码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编制。

房屋所有人需设置门(楼)牌的,应向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办理地址编码,并核发《门牌证》。其中新建住宅区、建筑物由建设开发单位统一申请。”

9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23号废止】

绍政办发〔2004〕128号

删去第七条。

10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2〕78号

第三大点修改为:“三、申请程序

需申请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的,由申请人向绍兴市殡仪馆提出申请,并填写《绍兴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申请人应当为死者的直系亲属;死者为市区内发现的无名、无主尸体的,由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死者在异地死亡并火化的,申请人应当在火化后2个月内向绍兴市殡仪馆提出申请。

绍兴市殡仪馆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核查,符合本规定免费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办理免费手续。”

11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的意见

绍政办发〔2013〕91号

第四大点第3小点中的“企业可在成立一年内凭工商部门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到前置许可部门办理上述前置许可证件的变更手续,

并在年检时向工商部门提交”修改为:“‘个转企’的企业,应先到前置许可部门按流程办理前置许可变更,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12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4〕134号

第18点中的“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固定服务(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

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修改为:“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为越城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固定服务的,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41点中的“本意见除有明确时间规定外,其他各类政策补贴执行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修改为:“本意见除有明确时间规定外,其他各类政策补贴执行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13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越城区行政区域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已被《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1〕35号)废止】

绍政办发〔2016〕29号

第三大点“(二)简化医疗救助手工结报程序。”中的第1点修改为:“1.实行每月一次的审批制度。

申请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第2点修改为:“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医疗救助的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在当月30日前报民政部门审核。未经社保部门报销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费用的,申请人须先向社保部门报销后方可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医疗救助。”

14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6〕103号

删去附件《绍兴市“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清单》中第31项(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第46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15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6〕114号

删去第一大点“(二)居住证签注”中的“居住证持有人办理签注手续时,应当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以及就业、居住、就读等证明材料。”

16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7〕1号

第十五条修改为:“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房屋补偿登记手续。

17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7〕21号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居住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出租登记手续,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