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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停止执行】

绍兴市区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停止执行】

绍兴市政府令〔2002〕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8〕75号)规定,第七条修改为:“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停止执行


现发布《绍兴市区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二年十月三十日



绍兴市区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绍兴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绍兴市土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承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交易中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二)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承办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等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具体工作;

(三)受理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申请,并负责对交易材料的审查、报审、成交确认和代收代缴土地税费等具体工作;

(四)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使用权交易供求信息和交易行情信息,并提供相关政策法规信息等;

(五)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等提供场地;

(六)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签订、税费征收、登记发证等提供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凡市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进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实行公开交易。

(一)经营性用地的出让;

(二)改变土地用途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三)符合转让条件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

(四)政府以优惠、减免地价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交易;

(五)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六)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七)农村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公开交易的。

第六条  土地公开交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招标。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由投标人进行投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二)拍卖。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由出价最高者获得该宗土地使用权。

(三)挂牌。通过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土地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最高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

第七条 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