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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绍政发〔2004〕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文件的通知》 ( 绍政发〔2010〕55号规定,第二点中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均修改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8〕75号)规定,第四大点第一段中的“可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凭证提出补助申请 ”修改为:“可提出补助申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8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停止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政发〔2003〕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和对象

  失业保险基金由市本级和各县(市)分别统筹。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为同一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单位;各县(市)的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