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9〕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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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绍兴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适应现行国家生育政策,促进市区民生政策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绍兴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政府设立的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绍兴市区公益金的申请、审核、发放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包括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区政府应当设立公益金,有条件的镇(乡、街道)可根据需要设立公益金。
第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公益金的主管单位。
市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市公益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市区公益金管理,区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民政、财政、人力社保、残联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益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三)公益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绍兴市区户籍的,或者在绍兴市区居住满一年的非绍兴市区户籍的计划生育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公益金扶助:
(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不符合“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