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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停止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停止执行】
绍政办发〔2014〕1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8〕75号规定,

第18点中的“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固定服务(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修改为:“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为越城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固定服务的,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41点中的“本意见除有明确时间规定外,其他各类政策补贴执行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修改为:“本意见除有明确时间规定外,其他各类政策补贴执行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停止执行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1.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大力发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满足一般性养老服务需求;鼓励合理建设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满足高端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2.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信息平台和专业服务队伍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依托社区(村)公共服务资源和基础设施,通过公建民营或合资合作的方式举办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养老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内容和区域。

  3.鼓励和引进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建设。投资设立专业化养老服务中介组织,承接政府或社会委托,提供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入院老年人护理等级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4.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发老年保健、老年照护、老年康复辅具、老年宜居社区等产品和服务市场。

  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5.把推动民办养老服务业发展作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举措,科学制订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都应向民间资本开放。

  6.民间资本设立养老服务机构,由举办人按《养老机构许可办法》的设立条件,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具备民办非企业申请条件的,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具备企业登记条件的,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民间资本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民办非企业或社区服务业登记(社区备案)。

  7.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为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市级将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实行窗口统一受理。

  三、加强用地用房保障

  8.各地要充分考虑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以及旧城改造中优先考虑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对确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示范项目,确需新增用地的,由各地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重点保障。对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并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越商回归重大项目)库的示范项目,按规定向省争取计划指标奖励。

  9.由民间资本举办且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公开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通过公开出让有偿方式取得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可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租赁等方式处置。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租赁合同或出让合同时,应规定或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依法查处擅自改变养老设施使用功能、容积率等行为。

  10.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发展为养老服务机构。经市发改委认定,规划、消防等部门审批同意,执行下列政策:对转型企业原合法用地,企业提出申请,可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改变为医卫慈善用地(不含已征用、未建的闲置工业用地);或可按土地租赁的方式与国土部门签订租赁合同,缴纳医卫慈善用地土地使用权租金。利用现有厂房整体或部分就地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可保持用地性质不变。土地用地性质需变更的,按《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区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8〕33号)相关规定执行。

  11.鼓励民间资本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在征求建设、建管、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以及利害相关人意见后,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并明确临时改变功能的用途和期限。土地性质不变,不另行收取有偿使用费。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允许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他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建设并用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应优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12.对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在土地登记时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和工本费,其他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使用。

  四、确保投资者权益

  13.凡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机构停办后,由相关行政许可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其余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

  14.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层同意,经审计后符合规定的,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得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层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15.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资金,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层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给予举办人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

  五、加大政府公助力度

  16.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登记的新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的,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自建用房按核定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4000元的补助;租用用房且租期3年以上的,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800元的补助,连补3年。护理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省财政床位补助和市财政床位补助基础上,自建用房的额外再给予每张床位1400元的一次性补助,租用用房的额外再给予每张床位8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依法登记的新建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前述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补助标准的60%进行补助。

  17.建立完善养老服务评估补贴制度。越城区行政区域继续为经评估的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重性精神病患者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贴标准执行;为90周岁以上(含)高龄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150元;80—90周岁高龄老年人、80周岁以下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且空巢独居(子女不在同一社区)的老年人,经评估后个人购买养老服务的,政府给予20%补贴,每月最高不超过200元;低保孤寡老年人入住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现行城镇“三无”对象补贴标准予以补贴,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经评估后,根据自主意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或接受居家养老服务,其养老服务补贴由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

  18.越城区行政区域符合床位补助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1年后,按入住6个月以上且为越城区行政区域户籍的老年人实有数,根据自理、半失能、失能三种情况,分别给予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每人每月40元、80元、160元的补贴,经评估、审核后发放。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为越城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固定服务的,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审核后发放。

  19.鼓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或租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民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1年以上的,根据《绍兴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等级评定标准,按一星级0.5万元、二星级1万元、三星级2万元的标准每年给予日常运行补贴。

  2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须按规定参加全省统一的政策性商业保险,按保费的50%给予财政补贴。

  21.鼓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网络化发展,支持跨区域联合、资源共享,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备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支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积极扶持。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22.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有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养老条件的,其后5年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减半补助。

  23.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养老服务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