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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的意见
绍政办发〔2013〕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8〕75号规定,

第四大点第3小点中的“企业可在成立一年内凭工商部门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到前置许可部门办理上述前置许可证件的变更手续,并在年检时向工商部门提交”修改为:“‘个转企’的企业,应先到前置许可部门按流程办理前置许可变更,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8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和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以下简称“下升上”)工作,促进市场主体规模化发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个转企”、“下升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合力推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破除条框束缚,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合力推进“个转企”、“下升上”工作。

  (二)科学指导,分类实施。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升级一批的工作思路,积极支持引导“个转企”、“下升上”工作,培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量质并举,注重长效。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强化市场监督,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具体目标

  以2012年底全市个体工商户总数为基数,三年内实现3%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目标,即到2015年底,全市力争完成8000家。其中,到2013年底,全市“个转企”力争完成3200家;2013年全市规模以下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目标数为380家、限额以下企业升级为限额以上企业的目标数为160家。

  三、重点对象

  (一)“个转企”重点对象

  1.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

  2.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3.从业人员较多、经营规模较大的从事印刷业、危险化学品(含生产、运输、销售)、歌舞厅、电子游戏室、机动车修理、托运、浴场、足浴(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餐饮(75个餐位以上)、美容美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婚庆服务、劳务中介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

  (二)“下升上”重点对象

  “下升上”的重点对象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和符合浙江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限额以下单位。

  四、优惠政策

  (一)“个转企”优惠政策

  1.税费减免

  (1)“个转企”后经认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2)对按规定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3)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如果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征契税和交易手续费。

  (4)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从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基金。

  2.社保扶持

  (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三年内仍按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2)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比例执行。

  3.准入便捷

  (1)工商部门允许拟转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原个体工商户与其转为企业的设立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

  (2)国税、地税、质监部门按“即办件”换发《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前置许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