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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宁医发〔2020〕23号

各医保分局,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区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苏医保发〔2020〕1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帮促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征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参保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二、实施方式和期限
自2020年2月起,参保企业的单位缴费率由9%下调至4.5%,个人缴费率等维持不变,实施期限为5个月。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
三、工作措施
(一)减征政策执行月份连续连贯。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相关参保企业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二)妥善处理2月份缴费。对2020年2月已完成医保费征收的参保企业,要重新核定参保企业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减征部分的金额,要加强与参保企业的沟通和解释,可以办理退费,也可从以后参保企业应缴费款中抵扣。2月因故未缴费的参保企业,可在3月合并征收,延期缴费部分,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个人医保待遇。
(三)优化经办服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和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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