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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医保发〔2020〕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泰医保发〔2023〕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区)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

根据《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苏医保发〔2020〕1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征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二、实施方式和期限

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对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2020年2月市区(含市本级、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下同)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为4.5%,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为4%,3月-6月全市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统一为4%。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费率为2%。

生育保险费用不实行减征,与职工医保合并征收,费率为0.5%。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抓紧落实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循环畅通运行,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各级医保、财政、人社、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要主动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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