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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人社发〔2018〕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8〕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继续阶段性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19%的单位缴费比例。

二、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继续阶段性执行1%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三、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下同)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见附表一),以现行费率(含浮动后的单位费率、工程项目缴费比例,下同)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见附表二),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下的,可以停止下调。

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务必精心组织实施,一是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尽快落地生效;二是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三是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进一步做实缴费基数,优化参保结构,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附件:1.工伤保险基金累积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区

2.工伤保险基金累积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区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7日



附件1

工伤保险基金累积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区(截至2017年底)


序号

统筹区

1

无锡市江阴市

2

徐州市沛县

3

苏州市吴江市

4

苏州市常熟市

5

苏州市昆山市

6

苏州市太仓市

7

淮安市淮安区

8

淮安市金湖县

9

盐城市盐都区

10

扬州市邗江区

11

扬州市江都区

12

镇江市市本级

13

镇江市丹阳市

14

镇江市句容市

15

泰州市泰兴市




附件2

工伤保险基金累积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区(截至2017年底)

序号

统筹区

序号

统筹区

1

南京市

19

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2

无锡市市本级

20

盐城市响水县

3

徐州市丰县

21

盐城市滨海县

4

徐州市铜山县

22

盐城市阜宁县

5

徐州市睢宁县

23

盐城市射阳县

6

徐州市新沂市

24

盐城市建湖县

7

徐州市邳州市

25

扬州市市本级

8

常州市市本级

26

扬州市宝应县

9

苏州市市本级

27

扬州市仪征市

10

苏州市吴中区

28

镇江市扬中市

11

南通市

29

泰州市市本级

12

连云港市市本级

30

泰州市海陵区

13

连云港市赣榆区

31

宿迁市市本级

14

连云港市东海县

32

宿迁市宿城区

15

淮安市市本级

33

宿迁市沭阳县

16

淮安市涟水县

34

宿迁市泗洪县

17

盐城市市本级

35

省本级

18

盐城市城南新区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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