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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常医保待遇〔2020〕2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当前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循环畅通运行,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苏医保发〔2020〕14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政策内容

1.减征范围。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2.实施方式和期限。2020年2月至6月,对减征对象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

二、相关措施

1.做好减征和降低费率的衔接。2020年年底前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率政策,并自2020年7月起将各地实施范围统一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对属于减征范围的用人单位,优先执行此次减征政策,按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原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减半征收,不同时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

2.确保减征政策执行月份连续连贯。此次减征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用人单位补缴此次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次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3.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此次减征政策仅减征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前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

4.妥善处理2月份缴费。2020年2月已进行医保费征收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给予办理退费。对减征部分的金额,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解释。2月因故未缴费的用人单位,可在3月合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5.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持续完善和优化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医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按要求如实进行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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