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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行业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收工作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行业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收工作的通知
六政办秘〔2014〕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六政秘〔2021〕23号 规定,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安装行业工会组织建设,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范围内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对象
根据工会经费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在六安市范围内注册的建筑安装企业和来我市承接各类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企业或承包人,均属缴费对象。
二、代收范围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项目承包人依法缴纳的工会经费中应上缴地方总工会的部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项目承包人应依法缴纳的工会筹备金,属于代收范围。
三、代收标准
(一)代收基数
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缴费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月代收基数。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全部职工是指在各缴费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集体职工、聘用职工、季节性用工等。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代收比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工程项目承包人应当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计提和缴纳工会经费,其中40%应上缴上级工会部分由地税部门代收。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经费,由地方总工会监督企业及时足额缴纳。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或工程项目承包人,自工会组织筹备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按照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
【工会经费】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