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总工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01.25 皖工发〔2018〕2号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各县支行,省直、省产业工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精神,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全省
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制订了《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总工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018年1月25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代收与管理,确保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依法及时足额收缴,推动工会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代收、拨付和管理等事宜,适用本办法。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
工会经费。
第三条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据县以上(含县,下同)地方总工会提供的缴费信息,向缴费单位代收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以上地方总工会、地方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负责本辖区内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工作。
第五条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第六条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收付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章 缴费标准
第七条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计提并拨缴
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拨给所在单位工会,40%部分上缴上级主管工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计划外用工;劳务派遣工;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处于试用期人员;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缴费单位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确定或由地方总工会根据工资核算的有关规定核定工资总额。
第八条代收
工会经费的比例由各级地方总工会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协商确定。建会筹备金由地方税务机关全额代收。
第九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安徽省总工会对
工会经费分成比例另有规定的,应拨缴地方总工会的
工会经费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代收。
第十条缴费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地方税务机关和人民银行应当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工作。
第十二条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的职责:
(一)负责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二)加强对缴费单位缴纳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有关基础信息的管理,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已组建和筹备组建工会的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资料。
(三)督促缴费单位按时足额拨缴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建立和登记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台账,对未按规定足额拨缴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予以依法催缴。经催缴无效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积极协调解决代收
工会经费有关争议。
(四)负责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供预留印鉴。
(五)牵头开展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核对工作。
(六)建立健全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与地方税务机关、人民银行的工作联系和协调。
第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责:
(一)积极做好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按缴费单位申报数额及时足额收取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直接缴入国库。
(三)负责将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的相关信息(包括缴费单位名称、缴费金额和欠费单位名称、欠费金额等)及时提供给同级地方总工会。
(四)负责与人民银行国库核对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五)建立健全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的职责:
(一)负责将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入国库。
(二)负责与地方税务机关核对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三)根据地方总工会的指令及时将进入国库的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全额转至商业银行“
工会经费集中户”。
(四)负责对地方税务机关收缴入库的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付、结存情况进行核算。
第四章 账户和科目设置
第十五条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
工会经费集中户”,专门用于本级收缴(含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和下级工会上缴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转入、汇集及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该账户的开设、变更须经主管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并书面报上级总工会备案。
第十六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国库待结算款项(371)”会计科目下设立“
工会经费”账户,用于核算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入库和划转业务。
第十七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当在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中及时使用下列科目核算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入、支出(划转)和结存情况。
收入科目:180—
工会经费、18001—
工会经费、1800101—一般
工会经费、1800102—建会筹备金、1800103—
工会经费滞纳金。
支出科目:280—
工会经费支出、28001—
工会经费支出、2800101—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章 代收程序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年度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九条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按月计提,可按月或按季缴纳。缴费单位在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申报缴纳事宜。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使用税收票证作为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凭证。缴费单位缴纳的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可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商业银行开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等合法、有效的票据作为税前抵扣依据。
第二十一条缴费单位应于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缴费单位可采用到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或网上申报等方式缴纳
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缴款手续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在代收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时,填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在“缴费单位”一栏,按企、事业单位全称填写;“科目代码”一栏,填写18001款“
工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