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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总工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总工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工发[2006]13号                 2006.2.2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省产业工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和《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会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省总工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安徽省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会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组织、受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在筹建时,应当同时筹建工会组织。

第四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和拨缴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的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和拨缴工会筹备金,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凭工会组织开具的由财政部统一监制和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五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根据工会经费收缴和管理范围可以委托当地国税部门或已受委托的地税部门按照各自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代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会经费(包括差额预算单位不属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第六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比例根据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规定的工会经费收缴和分成比例执行。根据各地实际,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可以委托税务部门代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上缴的工会经费,也可以委托税务部门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第七条  各级国税部门或已受委托的地税部门要根据当地总工会的委托,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