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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等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安徽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等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皖地税〔1999〕3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三、五条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全省税政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对房产税等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竣工至出售前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竣工至出售前自用的,按该商品房的开发成本扣除30%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企业占用的未办理土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