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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征免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征免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9年4月29日    税三(1989)2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征免印花税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业、商业、物资企业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其资金由国家财政以特种储备资金拨付,这部分资金是保证国家物资储备的专项资金,不属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因此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印花税。对企业特种储备资金,由经管税务部门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二、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的权利许可证照在1989年底前暂不贴花,从1990年起恢复征税后,对其资金几簿按记载的资金总额扣除1989年底的资金帐面数额后,按规定计税贴花;对其他营业帐簿按规定贴花。

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的权利许可证照在1989年底暂不贴花,从1990年起按照规定贴花。对其各类合同、产权转 移书据,由于涉及到两方或两方以上的纳税问题,不宜单独一方免税,应按现行规定贴花。

三、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等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四、凡修 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开征印花税以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其增加金额部分补贴花。对已履行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的金额与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