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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1989年7月7日    税三〔1989〕4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改签订的合同可作购销合同贴花。单位和个人买卖房屋的合同可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未废止条款

市税务一分局:


你局一税发字[1989]175《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系统印内的仓储、运输业务所填写的仓章、运单,要否贴花?如果只开具发票的是否贴花?

答:凡在独立核算,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之间,不论其系统内还是系统外的仓储、运输业务所填写的仓单、运单均应按照市税务局税三〔1988〕874号文和税三〔1989〕383号
【印花税】相关法规